「談戀愛和性騷擾有明顯區別,談戀愛就是兩個都願意,性騷擾就是一個願意另一個不願意。」這是正在熱映的電影《杜拉拉升職記》中的一句經典台詞。這部由熱銷小說改編的電影再次反射出「性騷擾」在職場中普遍存在的現狀。在網上,職場「性騷擾」也一直是一個長盛不衰的話題。
4月初,一個名為《救救這個被老闆長期蹂躪的打工妹》的反映職場性騷擾的帖子躥紅各大論壇和網站。而就在幾天前,網上又傳出的廣西南寧某中學多名女教師曾被教務處主任性騷擾的新聞。職場性騷擾的普遍存在使人們不得不反思這一現象難以抑制的原因。
今天,北京千千律師事務所(原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副主任張帥向記者公開了一組關於女性職場性騷擾的最新調查數據,並從法律的角度進行了解讀。
調查表明:曾經歷過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的女性被調查者中,有17.2%遭到來自上司的騷擾,28.7%遭受了來自同事的騷擾,54.1%表示曾遭受來自同事和上司以外的騷擾,包括顧客、患者等因職業需要而要與之打交道的人群。
同時,對於騷擾源的分析顯示,騷擾來自上司的情況在行政機關發生率較高,有24%曾遭遇過性騷擾的女性表示受到的騷擾來自單位領導,這是一個值得警惕的現象。而在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合資和外資企業中,如果女性被騷擾,那麼這些騷擾有3成多的可能性來自她的同事。
在那些遭遇過性騷擾的女性中,受到來自上司的騷擾最多的是管理崗位的女性,其有23.8%表示有過此類不愉快經歷。有3成多文秘崗位(34.8%)、服務崗位(30.4%)以及技術崗位(30.1%)的女性曾遭到過來自同事的性騷擾。
「面對性騷擾,除了特別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受害女性的反應基本上是『集體沉默』,大多數女性遇到騷擾時,一般都是採取盡量躲避的方法,只有極少數女性選擇報警。」張帥說,這是因為絕大多數女性對這種事情感到難以啟齒,更怕公開後會有損自己的名譽,甚至會給家人帶來負面影響。而那些遭遇上司性騷擾的女性選擇沉默還出於害怕上司給她「穿小鞋」,甚至為此失去工作。
在北京一家公司做文秘工作的于珊告訴記者,她也曾遇到過上司給她講黃色笑話、發黃色簡訊的情況,但只要對方不是很過分,為了保住這份工作,她也就能忍就忍了。于珊表示,如果實在受不了就乾脆辭職,但也不會因為一般的性騷擾就去報警或者打官司。
舉證難造成性騷擾案件難勝訴>
大多數遭受性騷擾的女性選擇沉默的一個更現實的原因是,性騷擾案件取證非常困難,很難打贏官司。
調查數據顯示:在單位,有20.2%的女性表示經歷過不受歡迎的黃色笑話和故事;13.4%的女性表示遭遇過不受歡迎的黃色圖片、簡訊;5.7%的女性經歷過不受歡迎的身體撫摸。最為嚴重的是,平均每25個女性被調查者中就有一個曾遭到過強行性行為。
「摸你一下就去告他性騷擾,誰能證明萬一他反咬你一口,豈不是裡外不是人。」于珊說。
「性騷擾案件敗訴更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法律對有關性騷擾的規定不夠詳細和明確。」張帥介紹,性騷擾一詞最早在我國法律中出現是在2005年8月通過的修正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該法雖然增加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條文,但沒有對性騷擾作出明確界定,存在「灰色地帶」,同時也沒有提到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問題,而職場性騷擾問題直接關係到職場女性的人身權和勞動權。
「儘管有關性騷擾的規定在地方立法上有所突破,但法律法規間協調嚴重不足,且無明確司法解釋。雖有一些法律隱含著禁止性騷擾的精神,但立法指向含糊,司法實踐中仍缺乏判決依據。同時,司法理念滯后,也是導致法院僅是機械地在法律簡約框架內審理此類案件,難以有效保護職場女性的合法權益。」張帥補充說。
制定性騷擾防治法維護弱者權益>
調查中,42.8%的被調查者表示,其所在單位沒有禁止性騷擾的規定,表示有此相關規定的,只佔全體被調查總數的26.9%。其中來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有近7成表示「本單位沒有禁止性騷擾的規定」,比例最高,遠高出排在第二位的「事業單位」28.7個百分點。
張帥認為,法律應當首先科學界定性騷擾內涵。他建議,對性騷擾內涵採取例示性與概括性相結合的方法,使人們更容易判斷什麼行為屬於性騷擾範疇。
另外,在立法內容具體設計方面,應注意改善弱者尋找法律幫助的傳統法律路徑。因絕大多數性騷擾案件中存在權力與控制關係,加上性騷擾所具有的隱蔽性,可以考慮制定性騷擾防治法,並對有關問題適度量化,釐清相應法律關係,明晰法律責任,增強法律可操作性。
「另外,在禁止性騷擾立法中還應當對用人單位的責任進行明確和細化,要求單位內部建立性騷擾的投訴機制,並要對員工進行禁止性騷擾和遭受性騷擾后救濟途徑的培訓。同時,還應加大對性騷擾受害者的損害賠償力度,明確各方責任,確保法律得到有效執行。」張帥表示。
文章來自 有健康網 >> [其它] >> 你經歷過職場「性騷擾」嗎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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